宏國德霖科技大會展活動管理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
民國104年12月29日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
民國106年10月25日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
民國108年09月02日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為推動辦理本系學生實習課程(包含海外實習),培養學生務實致用的觀念與能力,發揚本系實務教學特色,依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」及「宏國德霖科技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議設置辦法」,特訂定「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會展活動管理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第二條 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議,委員任期均為一年。
第三條 實習委員會成員及工作職掌如下:
置主任委員一名,由主任兼任之。置幹事一人,由當學年度負責校外實習校之老師擔任。
一、成員:
(一)由本系主任、全體老師、學生代表1人組成。
(二)必要時,得遴聘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名。
二、工作職掌:
第一項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
定之;其任務如下:
(一)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。
(二)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。
(三)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。
(四)協調、處理學生申訴、爭議及意外事件。
(五)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。
(六)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。
(七)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。
第四條 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,得指派其他委員為代理人。
第五條 實習委員會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 上同意始可決議。
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